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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34:03 股吧网页版
恒而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资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并做好移交档案记录。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当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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