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情形以及该等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上述第3项、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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