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总经理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并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处的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予以解聘。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原则上应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相关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并应当及时向公司工会通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做好消防、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八)妥善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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