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提名委员会的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拟辞职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就任之日。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