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披露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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