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就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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