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7、按《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审议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