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内开展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管理规范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协议外聘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为内部审计提供服务,由公司承担该外聘人员的合理报酬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项目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实行岗位资格任职制,并按规定定期参加专业后续教育。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将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审计部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信息。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职能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人员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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