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关联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关联人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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