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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