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效率,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公司,应及时将其知悉的重大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指定的联络
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一次性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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