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12F20250128-5 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六个月至《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将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完成相关主体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的填报,并及时公告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春晖智控股票的情况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2025年8月18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1 顾柏良 交易对方 824,200 824,500 220,000
2 邹飘英 交易对方 19,500 19,500 0
3 金根芬 交易对方 35,000 35,000 0
4 许渊伯 交易对方邹子涵配偶的 8,800 8,800 0
弟弟
5 张林娜 交易对方徐涛的配偶 3,500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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