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未来三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过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3,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如无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形式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业绩增长应保持同步,现有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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