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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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12F20250128-1 号
致: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合同》,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对《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交易各方接触时,公司及交易各方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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