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
意见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管理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标的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定价依据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 、
张国荣 刘俐君 周鸿勇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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