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晖仪表”或“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方案内容为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金根芬、顾柏良、秦明、龚永忠、叶建军、金兴芬、邹飘英、席庆、冯涛、陈杰萍、娄洪良、邹平、徐康吉、屠家铭、梁小娟、龚明、徐涛及郑华珍合计 23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1.2913%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99.9807%股份。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经与各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将原交易方案调整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1.3106%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虽减少了交易对象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变更,但涉及标的资产份额仍由另一交易对象持有并继续参与本次交易,系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交易各方均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虽涉及新增交易标的,但增加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且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
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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