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仪表”或“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 康 季晨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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