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仪表”或“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
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底稿电子化等制作服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 康 季晨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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