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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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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