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仪表”或“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交易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 康 季晨翔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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