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61.31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本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系企业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产业升级布局、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且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由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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