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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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号
致: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 100
号融侨中心 1707 室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林岚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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