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受董事会秘书
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
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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