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会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批准任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
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奖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实物(包括动产及不动产)、股权、股份或任何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第三方出任受托人的信托形式持有股份,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条款奖励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任何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六)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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