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的其他成员召集;召集人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委员会的其他一名成员召集。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事先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战略委员会成员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委员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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