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228,600股,占股份总数的75.22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472,500股,占股份总数的
74.47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6,100股,占股份总数的0.75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28,600股,占股份总数的4.72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72,500股,占股份总数的3.97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6,100股,占股份总数的0.756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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