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 276-1 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9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5年6月11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安徽工业大学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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