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决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等。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额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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