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和《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
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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