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与公司之间所产生的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
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
直接主管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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