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可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超出以下权限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四)拟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决定年度用工计划;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将上述人员的职责分工或在任期内对上述人员的职责与分工的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备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与辞退;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一)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二)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落实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公司安全和环保工作的有效推行;
(五)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六)组织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
(七)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现代化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公司创新能力和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资金借贷或者贷款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进行商品等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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