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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0:41:15 股吧网页版
江天化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四)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其每年的薪资额度,采取月薪与年终绩效奖结合的方式发放。
第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或季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如果
于年度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度实际任职时间占该年度的比例折算发放。公司股东会可结合公司发展、独立董事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对上述津贴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津贴。

第七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岗位职责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定可以授权公司人事行政中心进行,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复评。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并分别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司绩效以及个人业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激励的依据。

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的调整,相应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式、维度。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考核,合理分配。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应当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考核必要的历史绩效、奖惩评定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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