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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