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行为, 建
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
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
业。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
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司不得对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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