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
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分支机构负责人;
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5.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
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1.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2.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并提交报告;
3.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
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
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1. 董事会决议;
2.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 股东会决议;
4.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6. 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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