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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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苏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事
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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