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八)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机构、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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