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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2 18:34:09 股吧网页版
南凌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1/3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即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同时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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