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齐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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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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