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的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
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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