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经理及其领导的
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经理、 副经理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经理若干名,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
理、副经理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解聘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作出决议;
解聘公司副经理经理,由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经理或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副经理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经理负责,受
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在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副经理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责权限及义务
第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除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外的其他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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