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确立主动披露信息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包括:
(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二)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三)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上述情况,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按程序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公司公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九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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