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现金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理财产品、掉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债券等产品)。公司投资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现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现金理财规模。
第十条 现金管理必须使用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一律视同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现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额度范围。同时,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规划、现金管理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现金管理产品的财务核算、现金管理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受托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及相关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现金管理产品进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进展,并按季度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相关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裁,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备存,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风险,并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汇报;
(四)在现金管理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现金管理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现金管理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产品协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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