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公司建立防范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设立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为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实施,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即发现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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