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和《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超过《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第(十八)项的职权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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