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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55:13 股吧网页版
南山智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条所称真实,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条所称准确,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条所称完整,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条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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