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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