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董事会
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业绩考核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业绩考核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金额(价值)超过 20 万元,或年度累计捐赠超过 50
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七)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分配管理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
(十九)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设立及注销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分支机构;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聘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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