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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46:12 股吧网页版
朗特智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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