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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33:10 股吧网页版
海融科技: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保持持续性、一致性,禁止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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